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请人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同步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依法无需办理前述规划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开工建设之前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公布受理许可的途径和联系方式,推进信息共享和网上办理,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强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批监管平台信息共享,推进并联审批,加强衔接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