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时,申请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注册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材料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建设项目功能、用途、地址以及投资人、所有人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
建设项目已取得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相关申请材料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