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属于国家安全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家安全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国家安全机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依托地方相关政务平台实施网上受理的,受理凭证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式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