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查过程中,需要进行检测、鉴定、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