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05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条
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
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第六条
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第七条
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第八条
消毒剂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
第九条
消毒器械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第十条
消毒器械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或铭牌应标注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消毒器械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卫生用品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卫生用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抗(抑)菌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除要标注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产品主要原料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含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还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对…
第十五条
抗(抑)菌剂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同一个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禁止使用两个及其以上产品名称。卫生湿巾和湿巾名称还不得使用抗(抑)菌字样。
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标签和说明书中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