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卫生用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

主要原料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消毒级产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

卫生湿巾还应标注杀菌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