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

规格、剂型;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注意事项;

执行标准;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有消毒作用的隐形眼镜护理用品还应注明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杀灭微生物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