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节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持有有关法律文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或者没有必要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 第二百二十六条 海警机构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其权利证书。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政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第二百二十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