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七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政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政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