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章 侦查 第七节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七节 第八章 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二十八条 海警机构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 第二百二十九条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应当经海… 第二百三十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应当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 第二百三十一条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时,应当经原批准冻结的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第二百三十四条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百三十五条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百三十六条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或者投资权益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