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持有有关法律文书。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第二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