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海警机构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对于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无法确定,以及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依法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财物,应当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后当场密封,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并及时鉴定、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