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百二十条

第二百二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对于搜查中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放置、存储地点,应当录像或者拍照,并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