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章 侦查 第五节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节 第八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二百一十七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二百一十九条 搜查应当全面、细致、及时,并且指派专人严密注视搜查现场动向,控制搜查现场。 第二百二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