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八、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八、 三十八、 对《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修改为:“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二) 将第五条至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 (三) 将第十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 (四) 将第十一条中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修改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海关报检”,将第(七)项中的“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修改为“应当取得… (五) 将第十五条中的“认可的监管场所”修改为“认可的场所”。 (六)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主管海关”。 (七)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出口乳品经检验检疫符合相关要求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得出口。” (八)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九)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十) 将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中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海关”。 (十一)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擅自销售、使用的,由海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十二) 将第四十八条中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海关依照… (十三)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出口乳品出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出口乳品的,由海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引用法条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