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四)

(四) 将第十一条中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修改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海关报检”,将第(七)项中的“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修改为“应当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删去第(八)项,将第(九)项中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修改为“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海关对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