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八、 对《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十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二) 三十八、 对《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十二) 将第四十八条中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