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一)

(十一)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擅自销售、使用的,由海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