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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3. 三十八、 对《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4. (九)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九)

三十八、 对《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九)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八) 目录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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