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一、 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格式详见附件1”,第十九条中的“(格式详见附件2)”,第六十条第二款中的“(格式详见附件3)”,第六十七条中的“(格式详见附件4)”和第七… (二) 删去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经批准”。 (三)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申报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且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修改为“依法… 删去第二款。 (四) 删去第二十五条。 (五) 删去第二十六条。 (六) 删去第四十二条中的“经海关批准”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经海关批准的”。 (七) 将第七十二条中的“持有关文件”修改为“凭有关文件”,将“减免税审批”修改为“减免税审核确认”。 (八) 将第七十四条中的“减免税审批”修改为“减免税审核确认”。 (九) 将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其他货物:5年”修改为“其他货物:3年”。 (十) 将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持有关单证”修改为“凭有关单证”。 (十一) 将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中的“减免税审批”修改为“减免税审核确认”,将第(三)项修改为“正在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的”。 (十二) 将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修改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主管海关核准”。 (十三) 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海关监管场所”修改为“保税监管场所”。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十五)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六)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 (十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