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三) 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三) 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海关监管场所”修改为“保税监管场所”。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