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九)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九) 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九) 将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其他货物:5年”修改为“其他货物:3年”。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