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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3. 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4. (三)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申报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且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修改为“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删去第二款。

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申报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且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修改为“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删去第二款。

(三) 目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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