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3. 第三章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第二十八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