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