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加盖执业盖章,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