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七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