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