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七章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相关管理,促进行业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再制造领域认证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回收拆解企业交售“五大总成”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汽车维修企业使用再制造产品开展维修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再制造企业生产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国家标志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汽车零部…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推广再制造领域先进适用绿色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新闻媒体等开展再制造技术咨询、培训、交流、宣传等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