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相关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