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再制造领域认证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