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汽车维修企业使用再制造产品开展维修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