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三章 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二节 第三章 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旅客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客应按所持船票指定的船名、航次、日期和席位乘船。 第二十五条 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身高不超过1.2米的儿童一人。超过一人时,应按超过的人数购买半价票。 第二十六条 旅客漏船,如能赶到另一中途港乘上原船,而原船等级席位又未售出时,可乘坐原等级席位,否则,逐级降等乘坐,票价差额款不退。 第二十七条 每一旅客可免费携带总重量20千克(免费儿童减半),总体积0.3立方米的行李。 第二十八条 旅客可携带下列物品乘船: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者外,下列物品不准旅客携带上船: 第三十条 旅客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旅客自带行李超过免费规定的,应办理托运。经承运人同意的,也可自带上船,但应支付行李运费。 第三十二条 旅客可携带下列活动物乘船: 第三十三条 旅客携带的活动物,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不得携带上船: 第三十四条 旅客携带的活动物,由旅客自行看管,不得带入客房(舱),不得放出喂养。 第三十五条 旅客携带的活动物,应按行李运价支付运费。 第三十六条 旅客携带活动物的限量,由承运人自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