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包房、包舱、包船按下列规定办理:

包房,由售票处办理;

包舱,经承运人同意后,由售票处办理;

包船,由承运人办理。

包用人在办理包房、包舱、包船时,应预付全部票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