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旅客可携带下列活动物乘船:

警犬、猎犬(应有证明);

供科研或公共观赏的小动物(蛇除外);

鸡、鸭、鹅、兔、仔猪(10千克以下)、羊羔、小狗、小猫、小猴等家禽家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