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三章 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旅客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旅客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旅客可携带下列活动物乘船: 警犬、猎犬(应有证明); 供科研或公共观赏的小动物(蛇除外); 鸡、鸭、鹅、兔、仔猪(10千克以下)、羊羔、小狗、小猫、小猴等家禽家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