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十五条 面向公众经营定期航班运输的承运人(以下简称面向公众的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货物运输总条件,细化相关货物运输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 承运人修改货物运输总条件的,应当标明生效日期。 第十七条 货物运输总条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制定航空货物运输手册,并采取措施保持手册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承运人应当向其委托的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航空货物运输手册。 第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进出港货物特性和货物运输量的需要,设置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存放区域。 第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建立并落实场内转运、装卸作业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确保转运、装卸等环节的安全、高效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特种货物运输需要,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确保机长对在飞行途中需要额外关注的特种货物知情,并能够采取通风、供氧、应急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交付货物应当要求收货人出示有效身份信息。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处置无法交付货物,应当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保存好通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货物运输信息。 第二十五条 境内承运人应当建立签约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的管理制度,明确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的签约条件和解约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应当与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签订地面服务、销售代理协议,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货运销… 第二十七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使用承运人提供或者认可的航空货物运输手册,包括普通货物和各类特种货物各作业环节的操作规定,确保货物操作按照手册要求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加强货物运输保障数据的收集,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向承运人提供货物运输保障信息。 第二十九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受承运人委托开展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地面服务的,应当满足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对承运人的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