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境内承运人应当建立签约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的管理制度,明确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的签约条件和解约退出机制。 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当向托运人、托运人代理人如实告知禁止或者限制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范围,不得隐瞒、漏报或者变造、伪造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