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货物运输信息。 由于承运人原因,货物运输受到影响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