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处置无法交付货物,应当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保存好通知记录。 承运人对无法交付货物在保管期间应当采取有效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