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交付货物应当要求收货人出示有效身份信息。 货物发生损坏或者丢失,收货人要求出具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供。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应当包括填开地点、填开日期、航空货运单号码、航班号、航段和货物不正常类别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