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十六条 承运人修改货物运输总条件的,应当标明生效日期。 修改后的货物运输总条件,不得将限制托运人、收货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修改内容,适用于修改前承运人已收运的货物运输,但是国家另有规定或者运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