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承运人修改货物运输总条件的,应当标明生效日期。

修改后的货物运输总条件,不得将限制托运人、收货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修改内容,适用于修改前承运人已收运的货物运输,但是国家另有规定或者运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