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货物运输总条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货物运输须知;
运输凭证;
是否提供货物声明价值服务或者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相关要求;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
货物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国际公约;
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
前款所列事项变化较频繁的,可以单独制定相关规定,但应当视为货物运输总条件的一部分,并与货物运输总条件在同一位置以显著方式予以公布。
货物运输须知;
运输凭证;
是否提供货物声明价值服务或者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相关要求;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
货物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国际公约;
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
前款所列事项变化较频繁的,可以单独制定相关规定,但应当视为货物运输总条件的一部分,并与货物运输总条件在同一位置以显著方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