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四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无损检验活动开始15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完成无损检验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无损检验内容和检验结果。 第三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