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 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分包项目清单; 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