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