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无损检验活动开始15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项目无损检验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 无损检验活动内容和进度计划; 无损检验遵循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和验收准则。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