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