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已完成的制造、安装活动清单,以及下一季度计划开始和拟完成的活动清单; 已完成的制造、安装质量计划清单; 制造、安装活动不符合项统计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