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三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三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完成无损检验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无损检验内容和检验结果。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