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本单位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和人员等变动情况;

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